出借银行卡?不“刑”也得“罚”!

来源:   发布时间: 2024年11月09日

自国家开展“断卡”行动以来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激增。究其根源,不外乎是贪图小利,尤其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,出借“两卡”几乎是“躺着赚钱”,在利益的驱使和上游犯罪分子的蛊惑下,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,不知不觉间为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帮凶。

近日,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行政处罚案件。原告李小天(化名)系大三学生,通过网络渠道获得一份兼职对方要求李小天提供一张一类银行卡,由“公司”向卡内打钱,由李小天将卡内资金取现并到指定门店消费,消费后即可获得“报酬”。李小天按照对方指示去银行取钱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异常,后公安机关对卡片进行了冻结。经查实,李小天卡内资金系“公司”网络诈骗所得。公安机关认定李小天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成立,决定给予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李小天不服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岱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小天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,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,遂依法判决驳回了李小天的诉讼请求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31条第1款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互联网账号等,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;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等。”第44条规定:“违反本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,没收违法所得,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2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15日以下拘留。”

法官提醒

出租、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,危害交易安全,还可能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,损害社会公平正义,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,即使不被追究刑事责任,也难逃行政处罚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正当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,做到“自身卡证不出售,他人卡证不收购”,共同营造“全民反诈”的良好氛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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